1、属于农民所有的土地:
我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说明了这几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
2、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河流冲刷造成土地坍塌毁失的,土地所有权已经灭失。但后来由于河水冲积又逐渐形成的滩涂地,为新增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乡镇社,食品站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进行过补偿并签有协议的,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
三、由于一些原因,国家征地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的,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
扩展资料: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