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劳动关系工作,试回答您的问题
1、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是对的,但是没有“干满三十日才不赔偿违约金的规定”
2、你单位扣押行为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3、如果你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可能叫你支付下列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以上死点都没有,你就放心走人
希望您满意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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