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可以拿到工资吗?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我在私立学校任教,签的合同是一年,但我工作未满一年。因中途需参加考试无法继续任教,提前 20天向校提交辞呈。老板不同意辞职,未发的11月份工资就不给我了。理由是合同中有这么一条"未经学校同意离职的,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作为违约金"。我跟老板再三交涉,老板定要按所谓的合同办事。 想着如果这样的话我不仅11月份的工资拿不到,我继续上班也是拿不到应得的报酬,一气之下就没有上课了。前几天发11月份工资,果然一分都没有发给我。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吗?我 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擅自离职有工资的,否则就是单位违法。擅自离职,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去劳动局投诉。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都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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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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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2-28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关键要看你们双方劳动合同如何约定的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必要时联系当地专业律师详谈帮助。
第3个回答  2018-12-28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之前的应收工资还是应该要的,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只要没有其他违则行为不用支付违约金。
第4个回答  2018-12-28
这个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的,但是按法律的方面来说,那就是你违反了合约,另一方有权按照合同来执行,即使通过法律来解决,你的胜算也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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