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其他原因户口迁出,原居住地宅基地国家进行政策型收回,对于不在本乡镇户口的不予补偿合理吗

如题所述

户口迁到别处,原来的宅基地应该被集体收回,士地承包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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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14
户口没这个地方了。不补偿狠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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