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2.《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
6、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扩展资料:
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生子女费
1.原配夫妻
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
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放环证(附带透环B超结果证明书)证件及复印件、亲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
2.离婚对象
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3.丧偶对象
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
4.再婚对象
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扩展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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