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把已经卖别人的房子又卖给了我 我想知道我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开发商和第一个买房者也只是签订了合同第一个买房者付了一部分的钱
和我也是签的合同我一次性付完全部款项 我们都没有去房屋管理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但是我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候 合同里面说的是有什么意外的话 开发商将按两倍的价格赔偿我的损失 具体的 我将怎么做才能正在的维护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第1个回答  2011-05-08
地道的一房两卖,只要你将房子拿到手了,就没有损失。
问题是到底要房还是要2倍损失;要房的话赶紧去登记,你就没用损失,哪来赔偿?
第2个回答  2011-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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