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案子,一审二审都已裁决。 在申诉状中,授权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诉讼请求事项?

如题所述

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一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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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7
如果申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话,按照一审程序在举证期限内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对于变更的部分可以进行调解,但是不予审理。
第2个回答  2011-05-17
既然是经过二审的案件,即使申诉成功,申诉过程也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第3个回答  2011-05-17
要看授权范围,如果是授权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理论上是可以的,一般都要给当事人协商一下吧
第4个回答  2011-05-17
不可必须是特别授权…或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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