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的相关法律: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师法
《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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