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工程招标效率

如题所述

如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定,在严格政府采购工作各环节程序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政采工作人人有责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此外,还涉及其他部门及个人,而财政部门是监管部门,审计和监察部门是监督部门。政府采购工作人人有责,工作要从各相关单位统一抓起,相关单位也应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质量和工作时限。在这当中,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担当起总牵头人的重任,财政部门主要领导、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部门、国库管理与支付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等要统一行动,分工协作,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同时,各地还要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培育政府采购大环境、大市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功能。 以人为本 实事求是 树立正确采购观念 政府采购工作由相关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完成,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把教育人、培养人作为首要任务。首先,各单位领导要带头学习和执行《政府采购法》,充分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其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树立正确的政府采购工作观念, 树立政府采购工作就是服务的观念,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树立爱岗敬业的良好习惯。再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特别是全面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全面、系统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同时,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对实践中发现的不利于 政府采购工作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整理,吸取教训,避免问题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五是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效益意识和效率意识。坚持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和原则,在确保质量和提高采购资金效益的前提下,想尽千方百计,努力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明确责任 严格考核 加强制度建设 好的制度是调动人主观能动性的有效杠杆,制度建设具有先导性、决定性作用。《政府采购法》为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配套制度也逐步得到建立和完善,但《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相关配套制度还不是很细,有些环节还缺乏操作性,全国性或全省性的操作规定还比较欠缺。所以,地方各级财 政部门有责任建立和完善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操作规定。 首先,必须科学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有利于调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坚持政府采购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凡适宜采购人主管部门采购的项目, 明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重在疏导,不要人为设卡、设堵,体现人性化管理和服务。 其次,必须建立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责任和时限,采购人编制的预算要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凡属于购买性支出,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机构和经费管理机构不在其他经费预算中核编采购经费,也不允许动用其他经费进行采购,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审批采购 方式,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和支付机构不予拨付资金。 再次,必须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制度,实行有计划的采购。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指标以内,采购人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采购月份,编 制的采购计划参数、性能等必须是国家通用或普遍认可的指标,禁止带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指标,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有歧视性的条款。同时,工程类采购计划,凡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要按照《招标投标法》配套的相关规定,编报工程量清单,经过评审后实施采购。 第四,必须明确规定采 购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与时限。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及参数指标,按规定的时限认真审核确认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按时参与采购答疑、按时抽取评标专家,按时审核投标供应商资格,按时签订采购合同,按合同规定时间验收等。政府采购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采购人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做好各环节的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要求开展工作,而且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明确内部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要具体明确,要互相监督和制约,采购活动经办、采购合同审核、采购项目验收要分离。政府采购效率的高 低,直接取决于采购代理机构内部各项制度建设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就是管理的观念,要面向基层、面向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努力搞好政府采购各项协调配合工作,加强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建设,简化政府采购管理手续,按时下达采购任务,按时审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时受理与处 理供应商投诉,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进行考核等。 五是严格考核。对政府采购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是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开展网上问卷调查,开展网上征求意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考核,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努力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强化责任 加强落实努力培养专业化队伍 政府采购是连续性、程序性、公开性的工作,工作战线比较长,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和供应商的需要,打造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必须培养一支业务精通、敢打硬仗的队伍。要在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协调配合,狠抓各项制度落实,狠抓各项工作的考核;在保证采购 质量的前提下,千方百计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首先,要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培育和评选业务骨干和能手,树立先进典型,努力提高政府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综合素质。其次,壮大政府采购队伍力量,在提高现有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和综合素质的基础上,改善队伍的知识结 构和年龄结构,提高政府采购队伍的综合能力。再次,灵活运用政府采购方式,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废标的采购项目,除采购项目取消外,必须及时从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标段的划分、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商务条款等方面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及时调整相关条款,继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 的非公开招标方式完成采购。四要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建立政府采购监管系统、操作系统,丰富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五要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应该建立政府政务大厅,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免费提供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场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现场监督管理,为做大做强做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创造条件。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必须从各项基础工作入手,财政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简化管理手续,推行电子化采购,加强对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和对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考核,严格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职责划分和考核评比,政府采购相关单位通力合作。通过各方努力,笔者相信,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一定能够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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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06
这个要看你公司的规模是否够大,原来做过的工程是否好,这些因素要综合考录!
第2个回答  2019-12-06


1984年我国引入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以来,招投标制度作为国际经贸规则逐渐进入我国市场。随着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执行,招投标活动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美国法学家庞德一语道出了法律修订的必要性。当前,施行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已暴露出不少不足,且未被此前的局部修改所补足。为解决监管反馈的突出问题,为包容实践中出现的新业态,为完善相关政策的制度设计,为推动行业更好地转型升级,全面修订《招标投标法》势在必行。


响应各界呼应,此次修订深入且全面。具体而言,围绕第一条(立法目的)将“提高经济效益”改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的修订宗旨,修订内容主要涉及简政放权、公开透明、问题解决、创新监管等多个方面。


一、总则


(提示:方框为删除部分,粗体为新增部分,下同)


缩小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草案一方面规定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两类工程建设项目方须进行招标,另一方面明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自主确定采购方式,大幅放宽了对于民间投资项目的采购方式要求。


规范电子招标投标:草案在总则中新增的第七条,以及在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部分将第三十四条与第四十条中的“投标地点”修改为“投标地点或者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第四十一条中新增“实行电子开标的,所有投标人应当在线参加”,都将加速电子招标投标的推广应用与规范发展。


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依据第五条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的“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战略目标,草案拟从立法层面部署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包括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共享、信用应用等。


二、招标

在招标部分,草案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属性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系对各民事单行法中“其他组织”的默示修改。投标部分草案将“个人”修改为“自然人”也出于同样的理由。


规范担保行为:草案首次增加了对于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合同价款支付担保的规定:1)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要求;2)招标人对于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有所要求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缴纳;3)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方式不得限定为单一形式;4)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的,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开标、评标和中标部分的第五十三条还补充规定: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确定中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法律责任部分的第六十九条也规定:招标人限定只能以现金方式或者只能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的,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招投标活动中担保行为的法律地位,对于履约担保和合同价款支付担保这一双向担保的强调也有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对等。


杜绝违法分包: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违法分包现象以及分包管理难题,草案在第二十一条中新增了“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是否允许中标人依法对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以及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分包的规定”要求。在合同履行部分的第五十六条,草案也明确了分包规定: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实践需要,草案缩短了招标工作的时限要求。草案还在开标、评标和中标部分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于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全面缩短招投标时间周期。


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草案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权利,在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明确了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等方面的自主权——对应当由招标人自主决策的,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三、投标



优化重新招标安排:草案对于实践中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操作进行了优化,要求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合理、充分措施;并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统一协调了具体实操安排,避免招标人面对“有法可依但难依”的囧境。而后在第五十三条中,草案还明确了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避免反复重新招标,提高招投标效率。


规避低质低价中标:针对实践中“劣币驱逐良币”的低质低价现象,草案将评标阶段较难迅速审定的“低于成本的报价”修改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并在开标、评标和中标部分的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对这一情形做出了澄清说明、否决投标和拒绝中标规定,将异常低价全面排除在招投标流程之外。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限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往往不利于体现优质优价,因此草案严格限定了其适用范围,除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律不得使用。草案还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这也有助于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草案推荐评标委员会不对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序,并赋予招标人以根据评标结果自主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激发投资活力。


五、合同履行


合同不履行的情形处理:草案新增的第五十七条明确了中标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通过赋予招标人以解除合同、重新招标、重新选择中标人的权利,确保实现招标效率最大化,也有助于倒逼中标人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草案新增的第五十九条旨在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题。


六、异议与投诉处理


规定异议与投诉处理:草案第六部分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作了补充规定,开通了执行异议的法律通道。


七、法律责任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草案第七部分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针对前六部分修改的内容扩充了情形,并补充了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允许未经开标公布的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以及第七十八条“招标人不履行以法告知义务”等情形,整体来看也显著提高了罚款额度。


《招标投标法》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全面修订有助于与时俱进修改完善招投标基本制度,也将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各界可在2020年1月1日前建言献策,为招投标工作的依法开展贡献智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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