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负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和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具有需追责的有关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负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具有需追责的有关情形,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三)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