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上第30条上说“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实际上都是不给填的,这样算是违反了《票据法》吧?出了问题上家却又推脱自己的责任,说是被背书人名称不是自己填写的不予出具证明,这样怎么解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