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9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双定”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只有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才能享受“双定”生活补助。各地根据文件精神,又进一步规范了“双定”生活补助的对象和内容,重申只有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才能享受
实际上在2004年以前国家已经停止了此项费用的发放,而是改变为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发放生活补贴: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部队退伍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享受人民政府定期发给的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后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因眼底疾病或屈光组织疾病导致双眼视力降至0.3以下,不能矫正者;
⑵两个节段以上(含二个节段)的脊椎内固定术后;
⑶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影响功能者;
⑷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
⑸肺叶切除术后;
⑹因心肌导致心脏扩大者;
⑺胃、肠部分切除术后;
⑻肝部分切除术后;
⑼慢性肝炎;
⑽肺结核;
⑾慢性肾炎及肾结石术后;
⑿癌症病人;
⒀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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