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在试用期交了辞职报告有13天了,单位不准我离职要我上完51后才能离职。不然就扣我工资,该怎么办呢

如题所述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下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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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1
我们公司规定的是提交辞职报告1个月,就是最多公司只能留一个月。
大多数情况下,很多员工只要工作交接完毕,一般7到10天就可以走人;试用期的员工一般当天就可以走人(呵呵,试用期工作基本上用不着交接吧)。
估计您的情况是公司实在缺人,希望您能帮忙救急;或者希望用这种方法让您冷静冷静,从而留您下来。不管哪种情况,企业都是需要您的,还是尽量配合一下,为自己职业生涯留条后路。
祝您好运!
第2个回答  2011-05-01
如果您已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您必须遵守双方合同约定,干完一个月工作时间,或合同约定时间后再离开。否则单位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您薪资的,告也没有用。您先看看合同中对离职时间是怎样规定?
第3个回答  2011-05-01
直接走人,单位不给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第4个回答  2011-05-01
支持:交完辞职报告直接走人,单位不给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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