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2个回答 2011-05-02
首先要收集全体业意见,必须通2/3以上业主同意,其次要到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3个回答 2011-05-12
到物价局去审批。要接受他们给你们的指导价格!
第4个回答 2011-05-02
首先得去发改委批文件,批下来后按明文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