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离婚了,已经没有任何关系,还向前妻索要离婚损失费,是没有任何法律支持,也是没任何理由的。曾经有这么一对夫妻,两人恋爱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最后夫妻渐渐出现矛盾,有一次丈夫发现妻子有婚外情,然后两人协议离婚,妻子考虑到自己过错,就把房子价值60多万元,让给丈夫所有。然后丈夫在一年内支付妻子15万元房屋补偿金。
妻子和丈夫离婚以后,自己净身出户,马上和另外一个人结婚了,并且在离婚5个月后生下一个男孩。前夫知道情况后,大为愤怒,拒绝支付15万元补偿金。并且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妻子也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书》,并且在15天之内,要前夫将房屋补偿15万元付给妻子。
法院经过调查并根据,离婚协议书所规定的内容,律师说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作为过错方的妻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对丈夫在财产上做了让步,丈夫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履行义务,付给妻子房屋补偿款,而丈夫提出的精神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在这次离婚案中,丈夫败诉,这是很简单的道理。双方离婚时,妻子内心有愧,已经做了很大的让步,连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子也让给丈夫,自己也净身出户。虽然犯错在先,但是丈夫已经得到补偿,此时丈夫再提出这种要求,是得理不饶人,有点过分了,法院当然不支持。婚姻法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双方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人有权力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提出过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