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合同上的销售员不是销售员本人,这违反保险法吗?

如题所述

保单合同上不是销售员本人,违反保险法。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之规定,保险合同虽为保险代理人代签,但只要投保人已经足额交纳保险费,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或者因保险标的未遭受保险事故而受益的损益关系。如果允许投保人将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投保,投保人不会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相反却可以通过保险合同而获取不当利益,甚至可能导致某些投保人为图谋保险赔偿铤而走险,引发道德危险。为体现保险的补偿目的,确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范可能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不道德危险,有必要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特殊条件,严格规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特殊资格条件。与客户达成保险购买意向后,要签订保险单,保险单的销售人员要在保险单上签字进行确认。保险单的销售人员必须是本人在保险单上签自己的名字,不可以签别人的名字,以免发生保险纠纷,找不到保险单销售人员。因此,保险单的销售人员不可以是别人的名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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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27
首先呢,如果你不认可这份保单上的销售员,你可以不签字,拒绝这份保单,或是退保,这样不会给给你造成损失,但如果你认同了并签字,病情也过了,油漆那么这份保单生效了
第2个回答  2022-06-29
首先呢,如果你不认可这份保单上的销售员,你可以不签字,拒绝这份保单,或是退保,这样不会给给你造成损失,但如果你认同了并签字,病情也过了,油漆那么这份保单生效了
第3个回答  2020-06-10
首先呢,如果你不认可这份保单上的销售员,你可以不签字,拒绝这份保单,或是退保,这样不会给给你造成损失,但如果你认同了并签字,病情也过了,油漆那么这份保单生效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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