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面行政处罚中的法条的应用,由2个分号分隔,对一个案子我可以只应用其中的一条吗?

法条法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中,因违法者不愿意缴纳至少1万的罚款,和违法经营额取证困难,导致案子不能做完。如果能够只使用第1个分号前的内容,一般都能接受,但这样不对违法经营额进行处罚是否不和规定?行政处罚的立法原则和目的是什么?对于这类案子同行或者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

执行难是普遍的问题。
1、只没收不并处肯定是不行的。
2、变通的办法:
本案的证据固定得如何,如果够下处罚决定,又必须得做这个案子,尽管后期执行难,那也就硬着头皮下处罚决定,按规定送达和强制执行,你就没责任。只是程序上比较麻烦。
是否能做到减轻,一般应该需要上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希望不大。

一万块钱都不想交,估计规模不大,随时可能跑路,争取在跑路前搞定,不然送达太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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