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司的一名员工2014.3月入职,在8月31日离职。其中6月1日前担任公司人事行政一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人事等的相关工作,6月1日后调到质检岗位。
2、在8月底这名员工提出离职,公司也批准了。但是在8月31日时该员工突然离开公司,且带走了自己在公司留存的劳动合同,其相关自身的资料也一同带走,含工作证等等。
3、现这名员工在9月1日发涵我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内容为我司没有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加班费,未缴社保。要求培偿相关补偿,共计2万多元。
4、公司所有在职人员都有签劳动合同和买社保,只是该名员工不愿交社保,公司也没有与她签订不买社保的协议。其劳动合同也有与这个员工签订,只是该员工在负责劳动合同期间,将自己的劳动合同拿走。
现公司如何做此答辩书。
我们能证明的是公司所有人员都有签劳动合同,唯独只有这名员工没有签,这是不合理的。且也能证明该员工在担任人事工作的工作邮件等。
有该员工的入职登记。劳动合同也是格式合同。
另,同公司的同事能作证吗。
同事可以作证,但是证明效力因存在利害关系较小。同时和他一起入职的人的证言具有更高的效力。
追问谢谢了
现在我公司决定,社保 和 加班的作补偿
只能是针对劳动合同与该员工进行辩解,从一系列证明,如公司全员都有签订合同,只有他一人没签是不合常理的。同时证明该员工从事人事行政等工作。在劳动合同的保管有优先权。
从以上方面着手,以减少补偿。
加班看是否用人单位要求了,自愿加班可以不支付费用,社保扣除个人应承担部分,至于其他就看双方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