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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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答案:甲可向A省高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A省B市中院申请再审。
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甲乙均为公民,若甲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法院A省B区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A省B区中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A省高院申请再审。

第二题:
答案:可以有A省B区中院审理,如由该法院审理,则适用第一审程序。也可以由A省高院审理,若如此做,则应适用第二审程序。
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之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如果再审,则A省B区中院和A省高院均可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此可见,如果由原审的A省B区中院审理的话,因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为上诉,所以该法院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即为一审法院审理再审,则应用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为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是A省高院审理,则为上级法院替身,应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三题:
答案:法院应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之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四题:
答案:如果由A省B区中院再审的话,因该房屋为甲与丙的夫妻共有财产,即丙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当追加丙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是由A省高院审理,则应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是追加丙为当事人。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1条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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