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

如题所述

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助于排除各种干扰,改善执法环境,维护司法公正。但在实践中,法院工作与党的领导关系上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一、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现状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也是通过路线、方针、政策的体育场来实现。在政治上,党领导人民法院党组,并通过党组领导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法院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和政治的大局;在思想上,加强法官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的头脑,统一法官的思想,使其公正廉洁地行使审判权,在组织上,各级党委领导同级法院的党组织建设,掌管领导干部的配备,并由党委副书记分管法院工作,设立政法委员会,指导、协调法院工作,在干部和组织上实施对法院工作的领导。 (一)、好的方面。一是保证了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是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保持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的性质。二是支持了人民法院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委改变了过去那种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工作的习惯和做法。同时,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排除各种干扰,创造良好执法环境,使得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三是保障了民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党委帮助法院解决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不断分会和完善法院工作保障机制,在经费、基础设施建设、从优待警等方面给予重视和支持,为法院创造了良好的执法条件。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党委的一些领导方式不规范。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中,有的地方的党委为保护本地利益,以组织的名义对案件施加影响或直接干预案件的审判。现行的地方政府的首长往往是同级党委副书记,而法院的党组又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政府首长会以党委的名义干预法院审判,个别领导以组织名义干涉案件办理,造成党司、政司界限不清,党政职责不明,组织、职务、个人三种行为相混淆,使宪法所确定的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实质上被实践中的不独立所代替。二是审判的专业性受影响。地方委是一个地方的领导核心,负有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经济发展的职责。有的地方党委不能簋好地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不善于依法执政,把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待,动用法院警力,安排从事审判业务以外的工作,或要求法院参与一些与法院工作无关的活动,牵帛了法院的精力,使得法院难以集中全力开展审判工作。三是个别政策与法律的冲突。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帛约,有的地方党委在认识和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保障国家法律在本地方实施的时候,过多考虑地方的利益,因此,制定的个别方针、政策与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片面地强调政策,强调法院服从党委领导,对法院依法审判产生不利影响。 二、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建议 (一)、党委及其体育场成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党委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这同时也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二)、切实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的领导是大政方针的领导,在宏观上加强,在微观上适度放开,要相信和领先人民法院的党组,充分发挥法院党组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贯彻委决策的核心保证作用,通过法院党组实现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在对法院工作的具体领导上,要把组织、职务、个人三种行为严格区分开来,防止个人代表组织、政府代替党委越权行事和领导权的滥用。法院党组也要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把党委的正确决策贯彻落实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制度,把法院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总体部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定期听取法院工作专题汇报、研究法院工作形成制度,帮助法院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党委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法院党组通报。要注意听取法院党组从法律和司法角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法院党组请示的问题及时研究答复。在党委分管政法工作副职的配备上,要由熟悉法律、有政法工作经历的同志担任,并不得在政府兼职,以维护国家“一府两院”的宪政体制。严格和规范党委政法委的权限和工作程序,加强对政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同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不能把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等同于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不干扰、包办、代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当然,人民法院也不能以独立审判为由,脱离党的领导。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关系到全局性的问题应当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遇到困难和阻力时,要主动取得党委在政策和执行法律统一起来,把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起来。 (四)、重视和加强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干扰,有必要对法院党组上管一级,由上级党委直接领导,上级法院党组协管。中层领导干部由上级法院党组主管,同级党委协管。要充分发挥好法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四化”方针,选准配强法院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不能把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而且要高于一公务员。要按照中央文件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法官的职级待遇,做好法院干部的培养、提拔、考核和奖惩工作。帮助法院解决人员进口不严、出口不畅问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