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如题所述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但不是所有的民事判决书都可以公开。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扩展资料: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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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16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不是都可以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等情形不能公开。即使是可公开案件也必须对涉及当事人隐私信息;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等内容予以先行删除。

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但不涉及宣判。

扩展资料

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民事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二审判决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效力及判决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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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8-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以下内容外,可以公开。

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民事判决书分类:

1、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3、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4、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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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8-20

在决定裁判文书是否应当上网、对当事人是否应当做隐名处理时,都会仔细来考虑。并不是所有的判决书都可以在网上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的,都不会在网上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法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和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余一律上网公布。

扩展资料:

裁判文书在展示司法公正的同时,也承载着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与教育的价值与功能;而这其中,又尤其强调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证据的认定与分析,从而增强证据认定的说理性。

在民事判决之后,如果对于判决书的内容觉得不公平,对于判决结果有异议应该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来给自己参考下是否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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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原则上不构成侵权。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但不涉及宣判。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都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判决书的内容,严格按程序要求,任何公民都是有机会旁听宣判的,也就是一律公开的。早在几年前,很多地方法院就开始试点公民可以按照规定到法院档案部门阅卷。法院案件卷宗的正卷部分一般可以供公民查阅(副卷一律保密),只有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文件不能查阅,比如加密的证据材料。但判决书都可以查阅得到。现在针对法院的审判腐败问题,很多人提出法院判决书应该全部“上网”供查阅,但是全国法院还没有全面施行,但有有些比较发达地方的法院把判决书都是全部公开挂上网了的。还有比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全国各地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都是集中上网了的。所以,判决书的内容本来就是公开的,不构成侵权。只有极少数情况例外,比如:某强奸幼女案中,按照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判决书中应当使用被害人的化名而禁止使用其真名,但由于法院的疏忽,使用了被害人真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这个是法院的过错造成隐私侵权。明知这种情况,侵权人还故意把判决书的内容到处公开宣扬的人,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侵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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