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店上班,想辞职老板不肯,如果现在走的话还有一千五、六百块钱工资拿不到,我有一个想法,虽然不太道

在药店上班,想辞职老板不肯,如果现在走的话还有一千五、六百块钱工资拿不到,我们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前几天和他预支了一千块钱,原因是我没钱花了,我有一个想法,虽然不太道德,但我实在干不下去了,就是我和他说我妈刚电话给我说我爷爷出车祸了(反正我爷爷也去世了,爷爷原谅我)急需用钱,我能不能再预支一千块钱工资,我想请一个星期的假回去看看我爷爷,如果他同意了,这一个星期我就去找其它工作,如果找到了更好的工作,那五、六百块钱我就打算不要了,如果他不同意我今天下午上班我就不去了,大不了这一千多块钱不要了,你们觉得这个理由他会信吗?或者你们有哪些更好的理由?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针对你的这个问题,个人建议你应该好好的和药店老板谈,若是老板一直不放你走的话,那么你可以写份辞职信给交给药店老板,写明至提出到离职一个月内,若再不安排人员交接你的工作,期满你就可以自动离职了。不用理会他同意不同意,因为根本劳动法来说,你是走合法程序,本来你就没有钱。因此,你更应该努力工作的同时,要拿到自己应该要拿到的工资,这才是我们要做的。所以,你离职就好了,不要去骗药店老板,一是没必要,二呢也是这家不合适就换一家呗,都是属于正常现象。要是真到了他不给你工资的话,那么你可以到社保局去投诉他,要是社保局不理的话,你可以报警处理或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走,对于这种小老板,他们比你更不愿意找这些麻烦。目前只能这么回答你,希望可以帮到你,祝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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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09
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形式提出
离职申请,过了试用期提前一
个月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就行。
用人单位不批准也可以辞职。
用人单位也没权力克扣工资。
如果没按要求提前通知离职,
那单位可以旷工为由扣你钱。
但是扣钱只能扣20%的工资。
而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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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
应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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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劳动合同怎么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
可以打劳动局电话12333举报
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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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9-04-09
按照程序来你可以先打辞职报告,或者是等到老板招到新人在走。你理性的解决问题,老板也无话可说。拿死去的亲人做借口即使你辞职同意了,你心里也会不安的。如果老板是个不讲原则没有底线的人你可以通过其它方法来解决!
第3个回答  2019-04-09
在下决定前,一定考虑好了,应不应该离开,如果这里真的不适合自己,钱不要了也辞职。再说,刚入职时。一定有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之类,口头协议也行。就按当初的约定执行吧。
第4个回答  2019-04-09
想辞职就不要在乎那点钱,理直气壮的提出新,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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