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怎么缴税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法。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又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上规定,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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