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旅游行业中的“情节严重”

如题

在旅游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执法人员看来,十分严重的情节,比如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擅自增加购物,当游客不愿意参加购物时,导游破口大骂,引起游客的强烈不满。尤其是被媒体曝光、领导批示的情况下,旅游主管部门恨不得要吊销导游证,以儆效尤。
导游的做法的确十分恶劣,似乎情节也很严重,但按照《旅游法》或者《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从法条中可以看到,类似这样违规行为的处理,基本上首先是进行经济处罚为主,在情节严重前用的是分号,有逐层递进的含义在。要吊销导游证的前提是先经济处罚,也就是说,旅游主管部门不能简单地越过经济处罚而一步到位,就吊销导游证。如果旅游主管部门这样操作,属于行政乱作为。同时,在法律意义上,所谓的情节严重必须局限于违规的本身,比如该导游经常性擅自增加购物,导致游客的多次投诉且查实。导游的辱骂游客固然不对,但和擅自增加购行为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游客辱骂游客,就认定是情节严重,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追问

我是想问下,如果甲乙双方都是合法经营旅游业务的,那之间的交易中的“情节严重“应该怎么认定,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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