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算清缴时什么款项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请给最明细的答案,谢谢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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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一、申报期限及报送资料
  1、申报期限:查账征收中小企业原则上于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报,其他企业原则上于4月15日前完成年度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如未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未完成年度申报,则2009年一季度申报时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凡申请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收到国税机关核发的批复或通知书后再进行年度申报,但申报期限原则不得超过2009年4月30日;
  2、报送资料: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时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中附表十二的报送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内资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跨国交易关联业务的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
  (2)会计报表;
  (3)税务机关批复、备案事项的确认通知书;
  (4)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其报送对象为:①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上市公司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内资总机构纳税人应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相关收入、成本调整计算表;③年应纳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3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以及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企业应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纳税鉴证报告;④其他有条件的企业自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纳税鉴证报告。
  (5)其它资料:
  ①工资薪金情况:工资计提标准、发放途径、年度计提和发放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的情况说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的明细账, (已提供纳税鉴证报告的除外)。
  ②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情况。
  ③符合外资企业生产性两免三减半条件但08年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大于“0”),应从2008年开始计算优惠期,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关于经营情况、生产产品情况、预计获利年度以及享受优惠的书面申请。
  ④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报送书面说明,内容包括:贷款方名称、所在国家、借款金额、币种、利率、借款期限、全年计提利息及计算过程、利息支付情况、境外利息是否已经缴纳预提所得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企业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及调整金额。
  ⑤总机构分配至外省分支机构入库税款完税凭证及分配表。
  实行代理申报的企业,将上述资料报送大公税务师事务所及各代理点,由事务所统一将资料报送各管理科;实行自行上网申报企业,将上述资料直接报送各管理科。
  注意事项:
  1、凡涉及到各类减免税审批事项的,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前必须确认已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并取得相关批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税。
  2、办理注销的企业,应该办理完2008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以及2009年季度和年度申报后才可办理注销手续。
  3、办理征管转移的企业,应该办理完2008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后才可办理征管转移手续。

  二、税前扣除审批及备案
  (一) 关于税前扣除审批的问题: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二)关于备案问题:
  企业如有以下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见附件:
  1、取得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5)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有关收入;(6)其他免税收入。
  2、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
  3、加计扣除:(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免征、减征所得额:(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实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3)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减免税项目:(1)高新技术企业;(2)软件生产企业;(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5)过渡期优惠企业:①外资;②再就业;③农村信用社;④文化企业;⑤监狱劳教企业。
  6、抵免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
  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加速折旧。
  9、再投资退税。
  注意事项:
  (1)凡涉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的请于2009年3月15日前到办税大厅29、30号办理审批手续。
  (2)凡涉及备案事项的企业请于2009年3月15日前到办税大厅29、30号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3)所有报送清单及表样已挂于无锡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jswx-n-tax.gov.cn高新区局公告栏二月份公告资料内,请自行下载填报。

  三、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执行。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和营业税减税收入;
  (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财政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的处理
  自2008年起,对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取得的所属期为2008年度前的股息、红利。
  对截至2008年度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含)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连续12个月内每月末持有的同一种股票中最低份额,占实际分配股息、红利份额的比例,计算确定免征所得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持有12个月同一股票、股票交易凭据、上市公司分配公告及收入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关于研究开发用关键仪器、设备的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使用的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关键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计入研究开发费,并按规定加计扣除;也可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
  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申报问题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由企业申报后直接予以判定,即当纳税人将本单位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行业等指标申报后,由申报系统自动予以判断确认。其中,“从业人数”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按纳税年度内每月月末从业人数计算的平均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对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月份的每月月末上述从业人数计算的平均数确定,“资产总额”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末资产总额确定。
  5、关于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新税法下优惠政策的选择问题
  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为此,对企业既符合过渡期优惠政策,又符合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每个纳税年度对当年享受优惠进行选择确认,且一旦选择新税法下优惠政策的,则以后年度不得选择过渡期优惠政策。
  对2008年度优惠选择确认,企业应于2009年3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年度申报时享受相应的优惠。
  (2)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确认
  对符合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但至2007年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2008年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过渡期优惠。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的追加投资项目可单独计算享受过渡期优惠:
  ①已取得税务部门的享受优惠批复;
  ②追加投资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含);

  四、亏损认定
  亏损,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数额。年度汇缴结果为10万元(含)以上亏损的企业,必须经过纳税评估或中介机构审计后,以审计报告或评估结论作为亏损认定的依据。

  五、征收方式的确定
  对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我局将根据企业申请,结合本次汇算清缴审核工作一并进行调整;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确因特殊原因要求保留核定征收的,经逐级审批同意后,应税所得率从高核定;对从事中介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企业、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等特定行业纳税人,一律不得核定征收。

  六、相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工资的扣除:(国税函【2009】3号)
  1、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原则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工资薪金的扣除
  对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12月底前计提的工资薪金,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前未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扣除。
  4、企业间借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扣除问题
  对企业间借用人员发生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视同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企业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劳务发票据实扣除。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
  1、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要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2、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对2008年后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实际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转入权益,属于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凭证问题
  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凭证。企业支付的职工午餐费补贴须提供有关董事会决议、补贴标准、补贴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对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四)关于以前年度已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余额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坏账准备金余额,不足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五) 关于年金及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经劳动部门批准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对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并实际缴纳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准予税前扣除。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缴纳的企业年金,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应将经劳动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
  (六)关于佣金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证明真实性的适当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七)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适当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题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以投资所得为主营业务收入。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按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九)关于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支付服务费用凭证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8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应凭与母公司签订的明确规定提供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分摊协议、发票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关于汇兑损失的处理
  自2008年起,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十一)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处理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因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061号)尚未废止,在上级相关文件明确前,仍维持原有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
  1、关于以前年度预售收入余额所得税处理
  ①关于以前年度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处理
  对2007年底前,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预征所得税的预售收入余额,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部分所对应的预缴所得税额,在实现销售年度作为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前年度(2007年底前)预缴所得税的预售收入及预缴所得税余额,以及当年结转销售收入等相关证明资料。
  ②关于以前年度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处理
  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底前按规定纳税调增的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额,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部分所对应的预计计税毛利额,可在年度申报时作纳税调减。
  2、有关扣除项目处理:
  ①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扣除
  自2008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内、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预售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税前扣除。
  ②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对原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2007年底前按规定结转的业务招待费余额,在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小于当年销售收入5‰的差额内,在三年内结转扣除。
  自2008年起,对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
  ③对出租房产提取折旧问题
  对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允许按规定扣除其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纳税人支付的赔款税前扣除的凭据问题
  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发生的赔款支出,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或适当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赔款支出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间载有违约赔偿条款的购销合同(协议)、发货证明(没有发货则不需提供)、受偿方出具的发生违约情形的证明、索赔证明、及赔款支出的计算依据、支付凭证等。
  (十四)关于资产的处理
  1、关于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问题
  对新老税法对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规定存在差异的固定资产,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对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2、对纳税人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根据适当证据确定新旧程度,再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来确定剩余的最低折旧年限。对新旧程度的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该资产新旧程度的鉴定报告据以确定。
  3、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扣除问题
  对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可依据在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以取得的合法、适当凭证)自该房屋建筑物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
  4、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自2008年起,企业应对新增的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五)关于房屋装修、装潢支出的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对房屋的装修、装潢,一般属于改建支出的一部分。
  2、对租入房屋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4、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属于资本化投入,应增加房屋的计税基础,对延长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据此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5、对房屋的装修、装潢支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判断条件。
  (十六)关于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为加强管理,减少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对企业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计提折旧(摊销)的,在税收上不作调整。
  (十七)关于各类准备金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按规定对已作纳税调增的准备金支出,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金,可在冲销年度作纳税调减。
  (十八)开办费的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原则上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但对开办费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对2007年底前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仍按原规定的摊销年限(5年)计算摊销额并税前扣除。
  (十九)对2008年前分支机构未弥补的亏损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对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总机构纳税人应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2003年至2007年未弥补亏损余额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关于借款费用的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取得发票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二十一)在2008年度发生外资转内资的企业如何汇算清缴问题
  企业因在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期间变更经济类型,涉及一个纳税年度内适用不同所得税待遇的,可先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销售比例等合理方法计算确定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关于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各项预提费用余额,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发票或相关适当凭证的,可在汇缴年度税前扣除。
  (二十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十四)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额时,对超过会计利润12%部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的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在全额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费企业单位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十五)关于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的处理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理
  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十七)关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应取得发票的支出,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于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它凭据,例如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确能证明支出已发生的证明材料,也可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十八)关于政府补助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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