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7年11月份贷款买了一套期房(购买时房子已封顶),并且已经支付将近1年半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当时与开发商签定的预售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是08年5月1日,另外如果不能按期交房会按同期的贷款利息赔偿。但现在的问题不在于赔偿而是到底什么时候才能交房?还能不能交房?开发区商破产了会不会影响业主的利益?交房日期是一拖再拖,估计很可能又要拖到2009年底了(也不一定),现在真的无法相信开发商的说法了,心里一点儿底都没有,如果开发商迟迟不交房我们业主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维权呢???希望有这方面的专家能帮着出出主意,谢谢大家了!
原则上,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话,就会构成延期交房。开发商应当依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经购房人催告后,要是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还没有履行,购房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购房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房价款、利息并赔偿损失。例外,如存在不可抗力,开发商逾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对逾期交房的解释多种多样,如恶劣天气、设计变更等,从而以非开发商原因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事实上,非开发商原因并不等同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开发商才能免除逾期交房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