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撞碎我店玻璃门,她受了伤,责任在谁?

我店是玻璃横拉门,今天顾客进门,也许是我们的门玻璃擦的太亮了,她以为是开着的,一下子把大玻璃给撞碎了。他的裤子也划了个口子。来的都是客,我们还没好意思说什么,不过会,看地上有血,才看到她的腿受了伤,伤口不大,但是很深。小诊所给简单包扎了一下,建议马上去医院。到了医院医生缝了几针,又接了血管,才没事。

现在的损失是我店的玻璃、她的裤子,她身体受伤。那么,这个责任都在她吗?还是我店玻璃擦的太亮,没有提示牌,也有责任?
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应各占多少?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顾客撞到门玻璃造成受伤的,如果经营者尽了提醒义务的,例如在玻璃门贴上小心玻璃字样的,是由于顾客过失撞上的,由顾客自己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例条例规定,经营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问题。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因契约而生,甚至是依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但最终都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负担。经营者利用其经营的场所、设施,从中获利,就应对其场所具有控制危险发生和扩大的能力。减轻、避免危险发生的成本由经营者来承担也符合经济学规律,在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及其他人无能力亦没有义务来承担这些风险成本。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看是什么样的性质,是故意还是无意,还有一种就是意外,应当是个意外。这种情况就得看责任的划分了。首先如果店里有明确提示,这种情况,不需要任何责任,而且对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要提供有利的证据。其次如果的店里没有明确提示,但是顾客在进门时了应当考虑到门是否开着,这样的情况,双方就都有责任,费用应各承担一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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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1-05
这得看是什么样的性质,是故意还是无意,还有一种就是意外。不过看了你的描述这起事件应当是个意外。这种情况就得看责任的划分了。
一、如果你的店里有明确提示,这种情况,你不需要任何责任,而且对方应当赔偿你相应的损失。但是你要提供有利的证据。
二、如果你的店里没有明确提示,但是顾客在进门时了应当考虑到门是否开着,这样的情况,双方就都有责任,费用应各承担一半。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2-08
作为商家你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 顾客是否有责任是看顾客能不能遇见或者是否应该预见这个问题
按道理顾客在进门的时候应该考虑玻璃门是不是关着 但是为什么没有看见 就是因为顾客误以为 这是开着的 也就是你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后果
由于你的商店的物品给顾客造成了损失 并且是顾客不能预见的 那你就要全部赔偿顾客的损失
如果顾客可以预见到 按照民法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你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 顾客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 是顾客的过失 那么损失要自己负责还要赔偿你的损失
第3个回答  2021-06-09
  下班后去小吃店吃饭,因玻璃门没有警示标识,不小心一头撞了上去,导致左膝盖红肿,额头肿起大包;向店家讨说法,得到的却是“还没进门,为何要负责”的回应,甚至连陪同上医院都不肯……

  前天,陈女士在东论发帖讲述自己前一晚的遭遇,她质疑:自己不小心撞上去是有责任,但玻璃门没有警示标识,难道店家就没有责任吗?

  顾客

  一头撞上玻璃门头上起了个大包

  昨天上午,记者与陈女士取得了联系。陈女士所说的小吃店是位于鄞州区中兴路611号的东池便当,周二晚六点左右她去这家店就餐,当时店门口两边竖着促销牌,她踏上台阶后往边上瞥了一眼,等余光收回,就已经撞上玻璃门了。撞击声非常响,“砰”的一声,等她反应过来时,发现店里的客人都瞧着她。她通过手机屏一照,才发现自己额头起了一个好大的包。她说,因为玻璃门擦得一尘不染,且没有任何警示标识,以为门是敞开着的,再则当时店门口光线也暗,一时没注意就撞了上去。

  她马上向店家讨来冰块敷上,本想无大碍,可半小时后突然感到头晕、恶心,还反胃。“我想让店家找个人陪我去趟医院,如果没事就算了,万一有事,对方也能看到医生诊断,以免日后说我讹他。”陈女士告诉记者。让她没想到的是,店家说没空陪她去医院,而且她是进门撞的,又不是吃完饭出去撞的,既然没有消费过,为何要负责?

  因在店里协商不成,陈女士只好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诊断,花了近一千元,经检查确诊为脑震荡,医生要求她在家休息半个月。

  店家

  她是在店门外撞的,不关我的事

  随即,记者也联系到了该店老板。

  “她当时撞出大包,我就让她赶紧到店里坐着,还给她拿了冰块敷。其间,她给家里人打了电话,可后来她又说自己头晕不舒服了,要我陪着去医院。可她家里人都来了,何必还要我去呢?”老板说,现在天气那么冷,玻璃门肯定是要关上的,更何况他也不知道她是要进来吃饭呢,还是仅仅在外面看看。“因为店门口两边都摆着促销牌,写着新品优惠的字样,她也有可能只是看看而已。”

  对于玻璃门未贴警示标识,他表示:“可大门上有两个把手啊!”

  采访中他告诉记者,如果在店里摔倒或发生什么意外,他肯定会负责的,但现在的情况是对方连店门都没进,如果这样都要负责的话,那大马路上随便哪个人撞到自家店门口,是不是都要赔偿呢?

  律师店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出了这样的意外,店家应该担起部分责任。”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翔解释,店面对外经营了,面对和服务的就是不特定的消费群体,就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安全。因为玻璃门上没有警示标识导致消费者误撞伤,即便从侵权角度来说,店家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我们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例,比较多的是酒店或商场地面有水渍,导致消费者滑倒。”陈翔解释,商家担责跟有没有进店没有必然关系。像陈女士未进店便撞上玻璃门,店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他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规,像餐饮店、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样的公共场所要设置合理的保障和警告措施。

  当然,消费者也应该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因此,店家因这类事件作出赔偿的,赔偿的比例并不会很高。

  记者了解到,像这类纠纷多是调解解决,不过网上翻查发现,也有一些是法院判决的。比如今年2月份云南的一起判决,市民去饭店就餐,玻璃门上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到门口时他没注意直接撞了上去,眼角上方缝了11针。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该市民将饭店告上法庭。

  法官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疏于注意,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饭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该市民一千余元。
第4个回答  2020-01-31
如果没有提示牌的话,你要负70%以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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