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现在想申请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仲裁,理由如下:
1、A虽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但是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人事,财务等皆由B兼任。劳动争议的发生也是由B肖姓人事,王姓副总处理。
2、B李姓员工与申请人完成交接工作。
3、A与B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同为一人。
4、A的税务登记证与组织代码证上的地址为B的实际办公地址。
问一下,这些理由是不是可以,还有就是做为第三人在申理或是执行中是不是有相关义务.比如A不执行就由B执行,
因为我的案件本月19号就开庭了,想问一下接下去申请的手续!我打了仲裁机购的电话,12333说不是很清楚,不过态度很不错,后来打了受理案件的仲裁单位的电话,我现在只想,老祖宗们,保佑世间有公义,保佑法律是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