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篮球争球换发球的看法

(国际篮联规则)本人觉得此规则不够合理。每节比赛谁先开球则此节的第一个球争球为对方球,这对于单节来看是合理的,但是对于整场来看切不够合理,因为这样会出现连续两个争球都是同一方的局面。有人会说出现连续两个争球都是同一方的局面的概率是一样的啊,没错,难道就比运气了??看谁运气不好吃亏??
(我认为较合理的规则)如换成开局谁先争到跳球,则接下来出现的第一个争球为对方,然后以此类推....这样的判罚也使开局跳球更有意思些。
大家都来评判哪个规则较合理。。
那就简单问个问题吧:如果全场只有两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和第四节, 按规则会不会出现连续两个争球都是同一方的局面??????
7楼有很多错误,首先你说:开场跳球甲队控制球,次节甲队开球,第三节乙队开球,末节甲队开球。那乙方不是亏死??再者:你对我上面问题的回答是“开场跳球甲队控制球,第一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球权为乙队,末节甲队开球,第二个争球(出现在第四节)球权为乙队。”两次球权都是乙方。。。你都回答出来啦难道还没有发现吗?连续两次都是乙方的。。。。这就是不合理的地方。大家思考思考 QQ414996286

这个规则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篮球规则里,除了开场跳球之外,比赛过程不再出现争球,而是采用球权转换。 转换球权的顺序看每节的开球方,如本节甲方开球,那么本节内第一次争球时球权归乙方,第二次甲方,然后依此类推
这种规则可以保证双方的进攻机会同样多 而不是像跳球那样依靠球员的自身能力
这种规则叫做交替拥有 详细规则如下:

交替拥有是以掷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来使球成活球的一种方法。

在所有跳球情况中,双方球队将交替拥有在最靠近发生跳球情况的地点掷球入界权。

在第1节开始的跳球后未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的队应开始交替拥有。

在任一节结束时对下一次交替拥有有权的队应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的延长部分以掷球入界开始下一节。

应由指向对方球篮的交替拥有箭号来指明对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有权的队。当交替拥有掷球入界结束时,箭号的方向立即反转

也就是说这个发球的规则不只是影响某一节 而是对全场比赛都影响的
所以说两队总体上发球的次数是一致的 是公平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1-25
楼主想的很详细,说的也有道理。

我觉得这个规则本身没有太大的问题,因为机会出现都是随机的。但是如果出现像楼主说的这样的情况“
如果全场只有两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和第四节, 按规则

会不会出现连续两个争球都是同一方的局面??????”

这是一种利于1、4节非开球的队(同一个队)的特殊情况,因为两个争球都是他们的。其实用简单的加法就知道。全场的“争球”一共出现6次,其中2+2=4在1、4不开球的队,而2次在1、4节开球的队。那这是不公平的。因为次数不均等。

但本身规则里,多的进攻机会全场不会超过2次,而改变规则一人一次,不按节数之后,也有可能一队多一次机会。所以差别不会太大,也不会太不公平。最后从操作上,我还是觉得制定每节开球的队。会比一人一次好操作和容易记忆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1-25
你对规则的理解很有问题。

“国际篮联规则第四章第12条:跳球和交替拥有

12.3 跳球情况
一次跳球情况发生,当:
·宣判了一次争球;
(...中间数条省略...)
·除第1节外,所有节将开始时。

12.4 交替拥有

12.4.1 交替拥有是以掷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来使球成活球的一种方法。

12.4.3 在第1节开始的跳球后未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的队应开始交替拥有。

12.4.4 在任一节结束时对下一次交替拥有有权的队应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的延长部分以掷球入界开始下一节。

12.4.6 应由指向对方球篮的交替拥有箭号来指明对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有权的队。当交替拥有掷球入界结束时,箭号的方向立即反转。”

简单地说,每一节的开始和所有的争球都属于跳球的情况,即无法确定哪方拥有控制球权,国际篮联用交替拥有处理开场跳球之后的跳球情况,即第N次跳球情况发生后的球权属于甲队则第N+1次跳球情况发生后的球权属于乙队,不会发生有某队连续两次拥有跳球情况发生后的球权的情况,非常的合理和公平。

且这一过程有技术台的交替拥有箭号记录和指明,裁判只要看交替拥有箭号就可作出球权赋予,整个执行可操作又人性化。

例如“全场只有两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和第四节”的情况,开场跳球甲队控制球,第一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球权为乙队,次节甲队开球,第三节乙队开球,末节甲队开球,第二个争球(出现在第四节)球权为乙队。

在没有控制球队的死球情况下甲乙两队交替各拥有了三次球权,公平合理,童叟无欺。

你说不是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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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有很多错误,首先你说:开场跳球甲队控制球,次节甲队开球,第三节乙队开球,末节甲队开球。那乙方不是亏死??再者:你对我上面问题的回答是‘开场跳球甲队控制球,第一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球权为乙队,末节甲队开球,第二个争球(出现在第四节)球权为乙队。’两次球权都是乙方。。。你都回答出来啦难道还没有发现吗?连续两次都是乙方的。。。。这就是不合理的地方。”

哈哈,楼主你的大论才尽是错误呐!我说的情况不是猜测或者建议,而是规则下活生生的事实!你一会儿说“乙方亏死”,一会儿又说“连续两次都是乙方”,看来你根本没有把我上面说的完整看一遍啊!

我本不想再赘述了,就强调一点,争球是包含在跳球情况之中的,只有从跳球情况下球权的分配来看才有所谓的公平与否!你在看到乙方“连续”两次获得争球球权的同时有没有看到这两次之间的节首开球球权是如何分配的呢?

好好看看我之前所列的规则,如果你还是仅仅在考虑争球的球权分配的话,那就是连我列的第一条“12.3 跳球情况”都没去理解了。

还有,上面的各位,请先搞清楚争球和跳球的概念再来讨论。
第3个回答  2009-01-20
它合理的,规则是开场跳球决定第一球权,然后记录台球权标志就会放下并且箭头指向下次球权球队方向,就是说如果碰到争球或没争球直到第二节开球,那么球权就给球权箭头所指的跳球没得到球的那方,然后此时记录台的球权箭头又会换方向,依次类推。很公平,建议楼主去仔细看看关于球权的规则
第4个回答  2009-01-24
如果开场A赢得跳球(争球),我觉得应该得到些奖励,所以我也比较喜欢这样的,但是国际篮联的规定当然是想的很多的,肯定考虑到了一些问题,所有的规则当然会想周全的,其实是合理的,是对半的,你不知道吗:
如果开场A赢得跳球(争球),那么第2,3节都是对方发球,第4节A发球

一般会采用14-23规则,就是第一、四节和第二、三节的球权方相同,第一节球权由跳球决定 。那么每节比赛谁先开球则此节的第一个球争球为对方发球不是不矛盾吗?
大哥,你想的国际篮联肯定也想到的,但这与规则没矛盾啊!
当然,这就是竞技,着就是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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