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宣布废止和宣布失效多项行政法规,以适应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这些法规包括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搬运危险物品办法等,详情见附件1和2。其中,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23项法规已被新法规替代: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新法取代
无线电管理规则 -> 《无线电管理条例》等取代
对外加工装配办法 -> 《海关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取代
印章规定 -> 《印章管理规定》取代
至15项条例均被相应新条例取代
16至18项奖惩条例、公证暂行条例、军队营区植树造林办法 -> 分别被《劳动法》、《公证法》等取代
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 《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等取代
婚姻登记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条例 -> 《婚姻登记条例》、《物权法》等取代
农民购置运输业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取代
其余40-49号细则已被新的法律替代,部分失效的行政规定如: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审批办法 (1983)等旧规定已被新规定取代
涉及国防、财政、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规定也已失效
具体失效的行政法规列表在附件2中,所有更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