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社会监督

如题所述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利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查询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向技术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这些部门有责任接受并处理消费者提出的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他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参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支持消费者在遭遇产品质量损害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闻舆论单位在产品质量监督中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他们利用媒体平台,向公众普及产品质量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揭露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公众舆论力量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


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产品质量规定的行为,都可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有权要求保密,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相关部门会给予奖励,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


扩展资料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该《条例》经1994年8月26日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4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修正。《条例》分总则,行政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3条,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50条决定,废止《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