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审终审判决我败诉了,但是我却有冤情,该怎么申诉???求求好心人帮帮忙!

我真的不知怎么办,都说这是终审判决!难道没有渠道申诉吗?帮帮我吧!

  如果民事案件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主要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来处理:
  1、可以在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由法院审查后来裁定是否需要再审。
  2、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经检察院审查,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1-15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没有证据或没有依照法律提供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即使有再大的冤情,这就是法律和法律程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1-15
民事二审生效后,原则上案件已经结束,当事人应该遵守判决。但如果你确实有冤情,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到原审或上级法院申诉。
第3个回答  2009-01-19
你可以去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4个回答  2009-01-29
各位好心人很抱歉,我把这个号的密码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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