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仓储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有何规定?

如题所述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网友咨询:
  关于仓储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生效的合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或其他凭证,但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律师补充: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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