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常识

如题所述

1.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 化学品使用注意事项
化学危险品使用注意事项 化学危险品的购买、贮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周边的环境,更对我们自身的安全、身体健康产生长远的影响。如果在操作过程中不予重视,它就会在不知不觉中侵蚀着我们的身体,或在某一天突然爆发重大事故而令我们欲哭无泪,因为这一切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我们公司所涉及的化学危险品主要是各种有机溶剂及南宝树脂,其中有机溶剂(如清洗剂、凡立水等)都是由各种醇、酯、醚类有机物复配而成的,易挥发,易燃易爆,对皮肤、眼睛具较强的刺激性;长期接触、吸入会使人体产生头痛疲倦感、目眩、贫血、肝脏障碍等疾病;南宝树脂中含苯,对皮肤及神经组织具中度毒性。
采购化学品时,应对供货厂商进行考察,并索取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购进的化学品须包装完好,以防泄漏。化学品入库时应对包装密封状况、标识进行检查,一切完好才可验收入库。化学品存放处应有MSDS及相关作业程序,要按要求堆放、保管,特别是凡立水只能单层堆放,其它化学品堆放高度不可超过1.5米;存放处严禁使用明火,并需配备灭火器、沙土、棉纱等物以防火、防渗漏;存放场所地面应有防渗层或挖有泄捕槽,若是临时存放场所,则可设置泄捕箱,但切记即使是废弃化学品也不可露天保存,以防在暴晒下自燃或被雨水冲洗后直排雨水沟。
当化学品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将破容器内残余液体倒入另一个完整的容器中,若容器较大则可先用破布止漏;再将已流出的化学品赶入泄捕槽或勺入备用容器中,最后用吸管、干布或细砂吸干残余化学品。记着,含有化学品的破布等物要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切不可扔入生活垃圾中。
在使用大量化学品时,一定要使用口罩,如果是在怪味较重、挥发气体浓度较高的场所,还要使用有活性炭吸附层的防毒口罩,千万别嫌麻烦而拒绝使用。化学品放在现场时要防挥发,也就是取用后立即盖紧盖子,如有泄漏要立即倒入完好的容器中并吸干渗出的液体,否则,这些液体挥发后将充满整个车间,毒害你和你的同事。如果现场抽风设备出现故障,请马上找有关部门处理。如果发现工作场所怪味较重,就要检查有没有化学品敞置于空气中,抽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在要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用手套,千万别嫌麻烦直接用手接触,以免因长期接触后导致皮肤过敏、加速老化。请记着,有些化学品可通过皮肤进入你的血管,长期接触下会成为慢性病。
废弃的化学品要单独存放,交厂商回收处理,千万别直接倒入水沟里!装过化学品的容器、沾有化学品的废弃物都要单独处理,不要放到生活垃圾里。
3.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
1. 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禁止非岗位人员和本岗位无关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配置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报警和通信装置。
2.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3.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
4. 到达储存期限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5.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6.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
7. 对于怕潮、怕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潮、防晒设施。
8.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罐区等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要经常检查,更换或检验消防用品或器材,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1.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或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不准将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合装运。
2.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标签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标签模糊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3.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3.1.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2.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
3.3. 禁止人员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搬运、直接接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物品。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 各部门从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配置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等。
2.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3. 安全技术措施
3.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作业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3.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 个人防护措施
4.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更换工作服。
4.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应急设施或解毒药品。
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测。
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7.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8.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作业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9.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10.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11.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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