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相当于什么

如题所述

都察院是从封建国家行政系统外部进行吏治监察的特殊机制,而监察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官吏的不法行为。明清监察制度所采取的是“以卑临高”、“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制约机制。监察御史品级低微(七品)但他们却被赋予了监察检举那些“位高品尊”的文武百官的大权,有事可以直陈天子,这也使得御史的地位尊崇,令诸多精英士子以当御史为荣。同时御史的升迁很快,这也为御史们提供巨大的激励作用,使他们觉得从事此项职责,是仕途进身最有利的途径。

明清时期,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

刑部相当于司法部+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安部,刑部执掌全国的法律事务,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京城的笞杖以上的重案,并且审理中央官员违法犯罪的案件,刑部最高长官有两人,一人为满洲人,称“刑部满尚书”,另一人是汉人,称“刑部汉尚书”;

都察院的主要职责是评议官员,有点类似与今天的纪委,但也不近然,实际上他还附带着人大代表的职责,都察院是清朝的中央监察机关,主管官员为左都御史,都察院有权监督刑部裁决的案件;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明清时期的大理寺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准备判处死刑的案件,其长官称为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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