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一项以上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基本条件。
1.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为正,近2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5%。
4.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5.以市(州)工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60%及以上;主导产品或服务享有较高知名度,在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处于全省前列;至少与1家大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2.创新能力。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企业拥有与主导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及以上或近2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并已在生产中应用。二是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市(州)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三是近3年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1项及以上相关业务领域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3.经营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建立了质量、环保、安全等至少1项管理体系,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工程奖等荣誉(称号)1项及以上或传承1项及以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限制条件。
1.近2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重特大事故;
2.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在申请认定或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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