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样是受害者却被认为犯了诈骗罪?

我的一个同学杨某与陈某今年冬天给广东东莞的一个电子厂招寒假工,一共招了十二个.(此厂确实招人)在临近放假的时候,杨某以买火车票为由带着打工学生的报名费1300多元出逃,当时杨某并不知情,等距走的不到一天时间的时候,杨某想到可能是被骗了,此时杨某并没有推卸责任,而是主动承担责任,将其中的十名同学的钱按原数退还,并给了一定的补助费以示歉意,在退还后面的两位同学的钱时出现了一点分歧,杨某主动报案(江西渝州科技学院保卫处),请求保卫处解决问题,但保卫处却以敲诈罪将其铐了起来,并实施殴打,做为他的朋友,此时我们一直在他身边与保卫处的人周旋,希望能合理处理此事!但保卫处却让我们交5000块钱才肯放人,否则将交到派出所,实施拘留.试问您杨某在法律上来讲是否触犯了刑法,应该如何处理此事,我们应该怎么做,如果是罚款那会是在什么范围内,处理此事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程序,务必请尽快给予回复,谢谢!

“杨某以买火车票为由带着打工学生的报名费1300多元出逃”是陈某出逃吧?如果杨某没有参与此事,那他肯定没有触犯刑法。你所说的诈骗罪在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如果杨某如果确实是受聘于该电子厂后受了该厂委托,同时陈某带钱出逃一事确实不知情的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表征在于:犯罪客观方面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按你所说杨某无论在动机还是行为上都没有表明他参与了该事。
杨某在这件事上做错了几件事导致了现在的窘境:
1、如果确实没有参与,应主动报警——注意报警不是向什么保卫科之类的报告,而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事情既然涉及犯罪事件,就应当及时亲自报警,而不应该私了,更不应该向非公安机关的任何机关胡乱报告并要求其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凡涉及犯罪都应由公安机关调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追查,包括当地政府,更何况一个小小的学校保卫处!
2、既然报告了保卫处,则应让其协助报警。怎么会让他们以报警要挟呢?如果心怀坦荡,就算去了派出所,照直说不就得了,有啥好怕?他太天真,派出所又不是保卫处开的,难道就真相信他们说的送派出所说拘留就拘留?
3、保卫处将人拷起,并实施殴打,并要交钱放人,本身这行为就涉嫌非法拘禁、侵犯人身安全和敲诈,你们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吗?赶紧报警!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看他们处理结果如何,再决定需不需要到当地法院起诉该学校!
本人为某地方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如果阁下不是在讲故事,如果需要帮助请留下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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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12
我认为杨某并没有触犯刑法,他虽然带着打工学生的报名费1300多元出逃,但并没有推卸责任,而是主动承担责任,将其中的十名同学的钱按原数退还,并给了一定的补助费以示歉意,已经没什么了,对了, 那个保卫处是属于保安吗?如果是保安的话,他们到是触犯了刑法了,呵呵,我对事情经过不太了解,也没学过法,但背过各种法,也研究过,但是如果不对的话,请多多包含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1-13
麻烦楼主将文中称谓核对下

根据你的意思我理解为没有携款潜逃的那个人为杨某
不构成诈骗罪 保安构成敲诈勒索罪 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罪 可向学校提出行政赔偿 告学校则需提出行政诉讼 同时可向警局报警保安故意伤害 非法拘禁 敲诈勒索 非法使用警械 同时最好确定下它们索要的5000元是否是学校做出的决定
我是学法学的
保安没有行政处罚权 明摆着敲诈你们 报警绝对没问题
第3个回答  2009-01-13
没那么严重,校卫没权拘留。到派出所最多是说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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