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等级划分与基本灾情

如题所述

2.1.1 主要地质灾害类型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本书所述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以及地裂缝。根据灾害发生时对人民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破坏的迅速程度,这些灾害可分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和缓变性地质灾害。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而地面沉降和地裂缝则属于缓变性地质灾害。
2.1.2 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防答纯治条例》,地质灾害被分为四个等级,其划分标准主要基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划分如下:
1)特大型: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2)大型: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中型: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小型: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灾害等级的划分并不直接与致灾地质体的规模相关,例如,大型或巨型滑坡体引发的灾害并不一定是大型或特大型的。灾害等级的确定还需考虑致灾地质体与受灾对象(如厂矿、城镇和基础设施等)之间的人口密度、经济价值以及防灾减灾意识与措施等因素。
2.1.3 全国地质灾害基本灾情
2.1.3.1 总体损失
我国是全球地质灾害最为发育和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至2003年间,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导致10499人死亡或失踪,65356人受伤,造成575亿元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死亡和失踪人数超过1167人,经济损失超过64亿元。全国有21个省(区、市)的82个城市存在严重的地面沉降问题,其中14个城市的地面沉降面积超过6.4万平方公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亿元,平均每年超过27亿元。1921年至2000年间,上海市区地面沉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176.6亿元,平均每年2.2亿元;间接经济损失达2943.07亿元,平均每年36.8亿元。据估计,全国已发现地裂缝1232多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7.5亿元。
2.1.3.2 区域分布情况
地质灾害在我国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西南地区的云南、四川、重庆、贵州等省市,中南地区的湖南、广东、广西等省区,西北地区的陕西、甘肃等省,以及华东地区的江西、湖北、福建、江西等省,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发生频繁,危害严重。西南、西北地区灾害规模较大,而东南部地区则以小规模和浅层滑坡为主。地面沉降问题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平原地区,尤其是沿海城市和华北平原。黄淮海平原的天津-沧州-衡水-德州-滨州-东营-潍坊地区和长江三角洲的嘉兴-上海-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地区是地面沉降最为严重的地区。地面塌陷在岩溶地区和矿山开采地区广泛分布,其中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和重庆等省(区、市)岩溶塌陷数量占全国总数的78%。地裂缝主要分布在汾渭盆地、太行山东麓平原、大别山东北麓平原地区,形成了三个大规模的地裂缝密集带。
2.1.3.3 地质灾害主要成因
地质灾害的发生受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两方面因素影响。自然条件是决定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条件,包括地质、地貌、气候等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控制着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发育程度和特点。例如,岩土体松散破碎的山地丘陵区,地形起伏、沟壑纵横,有利于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发生。暴雨、强降雨或连续降雨是诱发上述地质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人类活动也成为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工程开挖、矿山开采、不合理抽取地下水和石油开采等方面。这些活动往往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地面与斜坡的稳定性,导致灾害发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类活动对地质灾害的影响日益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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