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日到某公司上班,只有一页聘任书,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9月1日转正后补签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签字时间是9月1日.
请问,此合同可以作为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吗?是不是可以要求赔偿三个月双倍工资.法律依据能附上吗?谢谢大家!
补充问题:
我想问的是,我的情况是虽然工作了三个月都没签合同,可是后来已经补签了,还能要求赔偿吗?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是不是只针对从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
本人北京工作地在北京.
1.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只是聘任通知书.或者叫任命书?
2.补签的合同中规定已经过去的三个月是试用期,没有包括在劳动期限内,这也是违法的,如果我索赔应该以那个违法行为作为索赔依据呢? 是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是违法约定试用期? 还是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