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类型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公务员奖励,指具有法定奖励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的奖励和鼓励,以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是对公务员工作的认可,促进其积极进取的一种激励形式。
1、公务员奖励的基本特点
奖励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各类机关;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条件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与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奖励要依法进行,即奖励的条件、种类、程序都是法定的,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简称“三公”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开,奖励必须具有透明度和可信度,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正,就是指机关在实施奖励制度的过程中,坚持原则,客观地行使奖励权,在确定奖励对象时不能偏私。
公平,就是指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标准及奖励的种类要相同,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搞双重或多重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坚决不予奖励。
2、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公务员的精神奖励,是指对受奖的公务员机遇精神激励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员的精神需要,从而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进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