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收入和工资收入合并纳税吗

如题所述

兼职收入和工资收入可以合并纳税。
基本方法是:分别按月预缴,年终合并汇算清缴。
兼职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两处工资合并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两处分别计算的话,可以通过一处为主或者个人住所的的税务机关补交未曾交足的个所税。
个人兼职收入是指个人提供劳务报酬,而不是自雇收入。个人兼职是指个人依据劳务合同,以及与提供兼职机会的单位签订的关于劳动力服务提供的合同来提供服务。一般来说,兼职者可以获得有形的报酬,如时薪,按小时计算的费用,报酬,补贴等。
工资收入是指从工作单位获得的报酬,包括薪金、奖金、补贴、补助等。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按年征收、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每月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所以,如果两份都是工资薪金所得,应该由给发放工资的两个单位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每月预扣预缴,但是只能固定在其中一个单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年终(次年3-6月份)汇算清缴时,税局的系统会自动合并收入,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减除全年在两个单位累计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综上所述,应该在年终后的3个月内,向任职所在的税务机关申报。因为其有兼职,可以合并收入,选择向其中一个职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申报后主管的税务机关会审核,情况核实就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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