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年发放的年终奖算哪年的收入

如题所述

1.今天发放年终奖,应该计入哪一年?提出此疑惑,无疑是存在一个实际的矛盾:2022年发去年2021年度的年终奖。
2.单位而言,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两方面。
(1)有人说,应该归到2021年。可问题是,会计在2021年末会计结账前心里还没个数,到底老板给大伙儿发不发,发多少,毫无依据可循,连施展“预提”技能的机会都没有。
(2)有人说,直接记到2022年。可问题是,2022年刚开年一毛钱还没盈利,凭什么给2021年背费用的锅。这不公平。
(3)有人说,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入2021年度。可问题是,俺们公司经营十几年了,以前年度已经按发放时间所属当年入账了,以前年度的账怎么调整?岂不牵一发而动全身?换句话说,如何化解或有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成了拦路虎。
3.员工而言,涉及个人所得税。
(1)有人说,这是2021年辛苦一年取得的奖金,应该算到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可问题是,我还没收到真金白银的年终奖,哪里有钱去缴税?
(2)有人说,2022年才实际收到年终奖,应该算到实际收款的年份。可问题是,按配比来说,这本来就归属于2021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呀。再者说,如果计入2022年纳税申报,万一造成多缴税,岂不得不偿失了。
4.常规理论思路:在年终奖计入那个年度的问题上,税务观点,走收付实现制原则;会计观点,走权责发生制原则。
5.上述所思,仅是按常理的随想。实务中,如何破解其左右矛盾带来的可操作性困惑,显然,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寻找匹配政策的依据上。
一、单位而言
(一)税务处理方面
1.导图观点
(1)2021年度年终奖,实际发放时间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直接扣除在2021年度。
(2)2021年度年终奖,实际发放时间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前,且2021年已做预提处理,允许扣除在2021年度。
(3)2021年度年终奖,实际发放时间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前,但2021年未做预提处理,此种情形存在一定争议,建议按不允许扣除在2021年度判断处理。
(4)2021年度年终奖,实际发放时间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后,不允许扣除在2021年度。
2.导图简析
年终奖发放,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在哪个年度。遵守政策,关键考虑因素是实际发放时间,辅助因素是是否做了预提处理。如果没做预提,那就可以干脆利落的按收付实现制处理,什么时候发,什么时候入账;如果上年度做了预提,在本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能够实际发放完毕,则允许扣除在上年度。
3.参考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会计处理方面
1.导图结论
(1)遵循权责发生制,在2021年(上年度)预提年终奖。需满足以下条件:
a.很可能会发年终奖
b.能够有合理依据预估金额
c.在会计年末结账前取得预估金额
(2)缺乏预提年终奖可靠依据,在2022年(本年度)实际发放时间入账。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a.无法确定会不会发年终奖
b.无法合理预估年终奖金额
c.在会计年末结账前无法取得预估金额
2.导图简析
企业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当然重要,这是准则要求。但不能本本主义的强行权责发生制。
一方面,年终奖的发放,劳动法没有硬性要求,通常,自主权在单位、在老板手里,这就存在极大的变数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首要原则就是“可靠性”,倘若“年终奖”还是一项能不能发、发多发少都不确定的停留在员工无限的遐想之中时,连最基本的可靠性都满足不了,还能指望有甚样的高质量会计确认。
3.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 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 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员工而言
1.导图观点
(1)按实际收到年终奖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2022年收到2021年度的年终奖,应该归入2022年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2)具体操作:取得年终奖当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于次月15日内选择合并或单独计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2.导图简析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所得”时间,而不是“应得”时间。搞清这一点,就会很容易判断出收到年终奖的时候,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候,也是次月需要申报纳税的时候。
另外,说点其他细节内容:
(1)年终奖的申报计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并到综合所得申报,另一种是单独计税方式申报。如果不了解的朋友,可参考学习之前的复习内容
《年终奖计税方式的选择》

(2)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眼里,是有自己的认定范围,不要以为公司只要发的任何名目奖金都叫年终奖。比如半年奖、季度奖等就不能算是年终奖。
(3)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一个员工一年只有一次机会。这就告诉我们了,无论你是年终奖分多次发,还是年头年尾分别发了两个年度的年终奖,如果选择单独计税申报,只能考虑选择其中一次发年终奖时使用。换句话说,取得的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拆分开计算,同一笔年终奖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但是单位分笔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4)已经选择合并到综合所得计税申报方式了,汇算时不能再选择单独计税。但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在征得税务局肯定答复后,有可能是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单独计税)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五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第一条,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
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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