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患病的医疗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工龄不满1年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2、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医疗期限为6个月;
3、工龄满10年的,医疗期限为12个月。
员工在医疗期内因病需要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1、工龄不满1年的,支付病假工资不少于当月工资的80%;
2、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支付病假工资不少于当月工资的100%;
3、工龄满10年的,支付病假工资不少于当月工资的150%。
综上所述,在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员工仍未痊愈的,可以继续请病假,但不再享受工资待遇。如需续假,应当在医疗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患病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的职业病,医疗期限可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适当延长。如果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仍未痊愈,继续请假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病假工资,但是可以和员工商议其他的补偿办法。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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