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永驻配偶签证新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

(1)品行善良,遵守日本的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与社会相融合。

(2)需具有足以独立生活的资产或技能,其日常生活不能成为公共的负担,而且还要从申请人所有的资产或技能等中,可以预见到申请人的未来生活能保证安定。

(3)申请人的永住要与日本国的国家利益相一致。这项要求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1.原则上申请人需要持续在日本居留10 年以上。而且在此期间,还必须以就业签证或居住签证等在日本居留5 年以上。

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申请人必须是从未受过日本的刑罚处分(包括徒刑和罚款等)的人。申请人还需履行纳税义务等公共义务(必须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等)。

3.现有的居留签证应是出入国管理局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附表第2 所规定的时间最长的居留签证(比如,入管法规定工作签证的在留资格期限是1年至3年,那么,3年的资格则属于最长的期限资格,所以在申请永驻的时候,就必须有过曾经获得过 3年签证的经历)

4.从公共的角度审核,申请者需要具备无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当然,这些是由法务大臣做最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 第三条 颁发护照、签证的机关,在国内是外交部和外交部、公安部授权的机关;在国外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机关。

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因私事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由公安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在国外旅行、居留的中国公民的护照、签证,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外国人申请中国签证,在国外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在国内,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的外交宫、领事官、公务人员申请签证,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外事机关受理;其它持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申请签证,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外事机关或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持普通护照的或其它因私事来华人员申请签证,由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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