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按公司规定提前三十天写的书面申请辞职,可是到的离职那天公司没有工资结算给员工,却要在员工走了之后的一个月才可以来办理辞职手续,那如果是这样,员工如果是外地的呢,那企不是要过了一个月再回来结算自己的工资?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