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平均地权”?

如题所述

平均地权是中华民国国父孙文所倡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的重要思想。在平均地权主义中,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和地价税法,令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使国家得以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所报价收买该幅土地。平均地权同时规定,自报价后,土地所增加的价值,归诸公有(即“涨价归公”)。平均地权旨在调和自由主义经济制度所采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采行的土地公有制度,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身上。在平均地权里,土地之所有权被分级,国家拥有上级所有权,人民拥有下级所有权,且无论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没有绝对之土地所有权。

据孙文所言,平均地权之起源可回溯至中国周代的井田制度,并表示“平均田权者,即井田之遗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滞而不可复用,则惟有师其意而已……。井田制的道理,和平均地权的用意是一样的”[2]。除受中国传统诸思想启发外,三民主义教科书常指出平均地权的提出也被学者认为是受到了当时世界各其他学者的影响。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主张之《地租归公论》,其中认为土地具有自然知性能,是属于全人类的财产,不应由任何私人所独占,故其价的自然增值需以课税之方法收为公有。又如美国的亨利·乔治倡行之“地单一税”制度,也是认为土地系天然物,是上帝所创造给全人类的恩赐,所以个人无权据为私有,社会应以单一税的方式税去地主由土地私有权获。

理论涵义

根据《中国同盟会军政府宣言》说明,平均地权之意义为:“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产者,与众共弃之”。故平均地权之涵义,被认为是在经济方面,将土地未来因经济发展而产生之增值归与公众平均享有;在法治方面,将私有土地所有权之实质加以变更使国家对土地取得最高支配权;目的则是避免私人垄断土地而妨害国计民生,并使土地所有权之行使不妨碍公众的利益。

与共产主义有所不同的是,国民党学者认为孙文并不不希望利用政治力量对土地实体进行一次平均分配,因为“从实均地仍是不平”。孙文反对将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及废除土地私有制度,相反的,他被认为希望保留土地私有制度之优点,并防止其缺点,让土地政策同时具有土地国有之实质而无其弊害。孙文曾表示:“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经成功七、八分了”。在推广上,孙文不独将“土地国有”纳入所创《民报》本社简章中的“六大主义”,成为《民报》每次出刊时必刊载的诉求。其同人还进而翻译民生主义之有关经典著作,或撰文介绍民生主义类似概念在欧美等国的发展概况等,分别以廖仲恺摘译亨利·乔治于1879年的《进步与贫困》及冯自由在香港、日本等地撰写的〈民生主义与中国政治革命之前途〉为代表。

根据孙文理论,平均地权制度之具体实行办法包括“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等四大纲领。每一纲领皆具有其独立意义与功能,但也互相影响,相辅相成。其中,规定定价属于“基础工作”,照价征税与涨价归公为“主要手段”,照价收买则称为“重要之控制办法”。总体来说,平均地权整个制度在实施方法上的设计,需首先以“规定地价”区分土地权力的公私界线,藉“照价征税”与“涨价归公”收取土地之地租予自然增值,并以“照价收买”使“申报地价”趋于合理。借由平均地权的制度,孙文希望能调剂社会上的土地分配,防止私人囤货投机垄断,从而达成三民主义中重要的“地尽其利”与“地利共享”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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