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经批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一定收入的,经批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自1996年建立低保制度以来,武汉市城市低保标准先后作过七次调整,从2009年元月起,中心城区低保标准为每月每人300元,远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