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纪律处分有几种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促进广大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一) 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的;
(二) 违反《广西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考试规则》的;考试时拒不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考场指定地点存放的;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的;
(三)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四) 出版非法出版物的;
(五) 成立非法社团的;
(六) 辱骂他人,不听劝阻、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扰乱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
(八) 违反学校校门管理规定的;
(九) 妨碍、干扰、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的;
(十) 非法经商的;
(十一) 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的;
(十二)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有意破坏公共环境和卫生的;
(十三)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损坏公物经评估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同时须按市场价赔偿;
(十四) 欠费而不执行可行的交款计划的;
(十五) 违反图书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的;
(十六) 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学校电子资源的;
(十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处以警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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