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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一、 目前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程序繁琐。
2.材料繁多。
应该说,外经贸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要求企业自身提供的审查材料已经相当少了,材料繁多主要反映在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购外汇和外汇登记几个环节上。一是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除了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一套与提交给外经贸部门同样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些企业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就要专门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既耗财,又耗时),还要提供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银行对账单,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还需提交评估报告、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二是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企业除了要填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章程、合同,境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境外企业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等材料外,还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本身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和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等,整个登记材料不下十几种。三是批购外汇汇付境外。企业要办理批购外汇和境外投资资金汇出,除了要书面申请,附送外经贸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以外,还要再一次提供外汇管理部门本身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和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等。
3.过程长久。
从目前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的一般程序看,纵向主要有三个层次,企业――地(市)级外经贸部门(初审转报)――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准批复或复审转报)――商务部(备案或审批、发证),如果以每个层次平均在6-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环节的工作计算,那就是20个工作日,加上传递在途时间就已超过了1个月,当然这仅仅是理想的结果,实际时间长得多。横向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外汇审查、批汇和登记,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办理时间,每项业务在“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这样的话,就算登记和批汇同时受理,那也需要40个工作日,实际日历时间也就要达2个月。二是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平均回函时间一般也需5个工作日。所以,综合起来,按照目前的核准办法,从企业提出申请到外汇汇到境外一般要3个月,中间如果出现要补充财务审计工作、补充审核部门认为要增加的资料、经办或签批人出差、休假等而耽搁的时间,就要4-5个月甚至半年。
二、简化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基本依据
1.管理办法应遵循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第一,境外投资是一项跨国界的经济行为,理应遵循国际惯例,而不应仅仅按在境内设立企业的法律规章和思维方式来设计制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境外企业(机构)设立后,其本身就是所在国的法人单位或合法组织机构,必须遵从当地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的管理,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我们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是否允许国内企业把资金投到国外,而这种“许可”的设定,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其投资行为是否损害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至于投资风险的评估、市场情况、经营盈亏等问题企业决策时必须也必然会慎重分析研究,应属企业自主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政府部门不可能也把不了这个关。当然,企业可能由于获取信息的局限,政府有义务针对企业拟投资的国别地区可能出现的政治和经营风险给予必要的提醒。
第二,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境外投资应区别对待。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部分中小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完成,使非国有的企业法人已占了企业群体的绝大部分,因此,我们对境外投资的核准手续也应当适时加以调整,放宽对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而对国有或国有资产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应从对其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的源头上加以控制,实施有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并与世界经济体系接轨的重要标志。这客观上要求我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则去管理境外投资。在企业看来,“时间就是商机”、“时间就是金钱”已不再是空洞的口号,从实践过程反映的状况分析,企业从考察、可行性论证,到决策境外投资事项的过程相对较长,但一经做出决定,行动迅速。因为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往往对资金的到位、货物的发运和筹建期都有时间约定,但没有这些文本,企业又无法起动境外投资申请,而由于核准手续复杂,过程长久导致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汇不了投资款项或发不了投资设备,甚至出现货物滞留在港口等待批件报关装船的情况。
2.贯彻效率优先原则。
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繁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节太多,一个境外投资项目的整个核准过程要经过十几道环节(还不包括部门内部的流转环节),就算每个环节都能在3个工作日办结,累加起来也要1-2个月的日历时间。因此,只有减少环节,才能使核准程序开上“快车道”。对那些“例行公事”和重复性的环节应予取消。
3.所需审查材料的多少,应按照有无使用价值来设定。
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是按照许可事项的法律规定对必须由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形式审查。材料种类和数量多少,应该本着合理、合法、必要的原则来设定,也就是说,要求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合乎情理的,而不是与所申请事项无直接关系的间接资料,因为如果设定间接材料,就很难把握限度,容易出现“本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之类的不透明条款;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些如可行性报告、实物投资清单、无形资产作价资料等由企业单方面编写制作的资料缺乏法律效力,可以舍弃,合同、章程比可行性报告内容更详细,条款更规范,而且都有各方权利人签字,投资实物的出境报关单比企业自编的清单更具法律作用;至于必要性问题,就是审核部门对被审查资料是否都采信和使用,如果不管有用无用,仅仅是为了满足本部门自身的所谓“资料齐全”的要求,就有悖于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基本原则精神;另外,属于本部门出具给企业的文件不应再让企业倒过来提供。
4.人停事不能停。
目前境外投资核准过程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萝卜拔走无填充”的现实情况造成的,虽然好多部门都说设有“A、B角”,但实际操作中往往经办的“A角”不在,“B角”就办不了或是找不到“B角”。有时候遇上经办人或他的上司或上司的上司(部门内部要逐级签批)出国、出差、外出开会、公休假等,只要其中某一个人不在就无法办理。所以,只有每个环节真正实行“A、B角”的工作制度,做到人停事不停,而且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认真负责地为基层、企业服务,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办事效率。
三、简化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几点建议
1.简化程序。
第一,除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取消对其他企业项目核准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前置条件。谁都知道,在项目核准前,如果企业打算以自有资金解决投资款,也不可能提前几个月把资金存在银行不流动;如果通过借贷途径解决,项目未核准,银行也不会轻意放贷给企业;至于审查企业前几年盈利状况,我认为企业盈亏状况与能否对外投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某些企业就是因为在国内的竞争力衰退,才决策到境外投资寻求新的增长点来解境内母体企业之困,而且,按照现在的规定理解,意味着近年注册的新企业就不能对外投资,这没有道理;至于对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净资产的50%,应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因为投资额和净资产之比是指企业对境内外全部投资和所有者权益在某一时点的余额之比。所以,待商务(外经贸)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后,企业凭《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购汇、申请汇付投资资金和办理外汇登记更为合理,与以实物形态对外投资的企业相比也不失公平。
第二,除规定需商务部直接审批的项目外,在省级核准的项目由省级外经贸部门编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同时报商务部备案。从目前办理的情况看,省级核准批复下达后,《境外投资批准证书》颁发前,企业的对外投资工作根本无法实施。建议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在统一使用商务部印制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编排证书号码,并在号码前加注地区简称。这样,一方面可以省掉省级核准批复,另一方面商务部的备案也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备案,把商务部的部分工作量分散到各省(区、市),从而大大加快核准发证速度。
2.下放权限。
第一,把征询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的工作下放到地(市)。按照目前的规定,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征询拟对外投资项目意见是核准境外投资的一项前置条件,而且要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发函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才受理。事先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是必要的,毕竟他们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比国内机构、企业了解更透彻,也能对企业到境外投资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协调解决一些困难,企业非常欢迎。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一定要在企业申请报送到省级外经贸部门这一环节才可以发函征询。发征询函的直接目的是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是否同意境内企业赴该国投资,至于由哪一级、哪个部门或机构去征询并不重要,因此,此项工作应当可以前移至地(市)级外经贸部门,在企业准备申请材料的同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拟发征询函,甚至可以在企业赴拟投资国考察洽谈、签订合同、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当面咨询时,就把征询答复函带回来,直接作为企业申请材料的附件之一,这样就可以省去企业申请材料转报到省级外经贸部门后再发征询函的等待时间,还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沟通和联系,自觉地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二,下放核准权限。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一样,下放境外投资核准权限,是缩短核准时间的重要举措,也是区别重点与非重点产业、重点与非重点国别地区、重大与非重大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切实方法,应当积极推行。建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与境外投资的用汇审批权限相匹配,除商务部确定的对敏感国别地区的投资由商务部审批外,对其他国别地区的投资项目,凡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准并发证,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外经贸部门核准,省级外经贸部门统一发证。这样做的结果,看似加大了地方主管部门的权力,实为加重了地方主管部门的责任。在核准过程上,对1000万美元以下非敏感国别地区的投资项目至少可以减少10-20个工作日。
3.削减材料。
从目前对境外投资项目相关部门的要求来看,建议削减以下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的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是企业在进行实地考察后编写并由董事会和经营者讨论通过的,到底可行不可行,能不能取得预期效益,风险有多大等等,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客观上无法对其可行性做出正确判断,除非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认证,这既没必要,也无可能。
财务审计报告和银行对账单。企业的资产和盈亏状况一般是银行放贷前需要查验的资料,不应成为同不同意其对外投资的依据。企业资产和盈亏,无论反映的是时点还是时期数据,只要企业在运转,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实物资产既可以直接投资也可以变现投资。以前年度亏损不等于今年和以后一直亏损,就是为了扭转母体企业亏损局面才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也毫不奇怪。
境外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董事会的构成一般都与股权结构相匹配,在境外企业《章程》中都会明确表述,至于人员名单,一方面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不一定都是控股的,有些仅占很少的股份,政府不可能去干预董事的任命;另一方面,即使是中方控股的境外合资企业,母体企业委派谁当董事,也是企业自己的事。
境外企业(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账号。究竟是先办营业执照还是注册资本先要到位,各国(地区)的做法不同,国内成立企业,注册资本入资的验资报告在前,而注册登记发执照在后。把提供境外企业注册证书(营业执照)一律作为能否批购和汇付外汇的要素材料是不恰当的。而境外企业开户银行和账号资料应属于母体企业在境内开户银行汇付外汇时才要向银行提供的,否则钱也汇不出去。
另外,要求企业申报的材料都应公开、透明,不应为了本部门的方便,埋下诸如“本部门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的伏笔。而且,由本部门出具给企业的批复、证书,不能要求企业再倒过来提供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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