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执法文书中记载的事项应该根据具体的(对应事项的要求)进行填写,不能任意忽略,而且事项的填写应该对应事项的要求,不能随意乱填。
一、概念
行政文书是行政文件材料的总称。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公务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文字材料,是行政管理活动重要的工具。主要指行政公文,也包括其他的公务文书,如章程、条例、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
二、文书的发展
中国上古到清代末年各历史时期使用的文书。其发展过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战国以前属于前期,秦代到南北朝为中期,隋、唐到清代为后期。
前期的文书比较简单,中期的各种文书逐渐形成专用的文种名称,各文种也开始有了特定的程式。后期通用文种的载体都已使用纸张,文书处理程序更加严密,各文种的程式也日臻成熟。
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合法性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主体、内容等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首先,主体适格,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是有法定执法权的行政主体。
其次,行政主体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最后,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赋予相对人权利还是设定相对人义务,都要有法律依据。
2、形式的程序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结构固定;二是部分用语程式化。行政执法文书结构固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各类文书大都具有大体相同的固定结构,如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听证文书一般都由以下结构组成。
3、实用性
就内容看,每份执法文书都是有关权利义务的载体,是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和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文件,因而每份行政执法文书都有实实在在的内容,都应当是具体的、可执行的。
4、不能重复适用性
执法文书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当执法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有关当事人必须予以服从,否则行政机关有权自行执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